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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已投入運行的發電廠、施工用變電所、配電所中,以及在試運行中的帶電的電氣設備上進行作業或停電作業時,其安全施工措施應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變電所部分)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執行。
(2)帶電作業或鄰近帶電體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監護施工全過程。
(3)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運行區進行作業時應采取防止靜電感應或電擊的安全措施。
(4)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運行區域內手持的非絕緣物件不得超過本人的頭部,設備區內嚴禁撐傘。
(5)在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正在運行的升壓站構架上作業,必須采取防靜電感應的措施,如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等。
(6)吊車、升降在帶電區內作業時,車體應良好接地,并應有專人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