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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我國煤礦井下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基本情況
發布時間:2010.11.23

  1990年8月3日,原能源部以能源技690文發出了《關于煤礦用設備材料執行安全標志的通知》。通知指出: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加強煤礦用的設備、材料安全可靠性的監督管理,防止偽、劣、次產品混入煤礦井下,以保障煤礦安全生產、職工的安全健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部決定從1991年6月1日起,對執行安全標志的煤礦井下用產品,必須具有安全標志,方準煤礦訂貨和使用。
  8年來,我國煤炭工業的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已在煤礦用機電產品市場和煤礦用戶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在煤礦用產品生產企業和煤礦用戶中基本做到了“人人識別,人人執行,人人監督”,而且各局礦在安全檢查活動中,把執行安全標志作為一項重要檢查內容。安全標志已成為煤礦工人鑒別合格產品和使用安全產品的重要標識。自1992年以來煤炭行業的多起惡性事故中,未發現一例是由已獲安全標志的產品造成的,確立了安全標志在煤礦用產品生產企業和煤礦用戶中的權威地位。
  鑒于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1992年版的《煤礦安全規程》將其納入總則一章,作為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其中第六條規定,“涉及煤礦井下安全的產品,必須有安全標志”。隨后,經人大批準、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均從礦山(煤礦)安全管理的角度,給予了肯定。至此,對煤礦井下用產品的安全標志管理制度,由行業管理上升到法制管理。
  對煤礦井下用產品的管理制度,實質上是一種綜合管理制度。這種管理制度是對生產單位及其產品通過“型式試驗”(防爆產品必須進行防爆檢驗)、質量體系評定、工廠(市場)抽樣、質量體系復查,從而保證其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地符合指定的產品標準,確保其安全性、可靠性;對經銷單位要求只能經銷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對使用單位要求只能選購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對于在用設備進行監督管理。所以有效地遏制了假、冒、偽、劣產品進入煤礦井下,防止或減少了惡性事故的發生。
  盡管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時間較短,但已顯示它的優越之處。第一,它將“入井許可證”等12種證歸并,換發為一種授權使用安全標志的《安全標志準用證》,在產品上使用安全標志,方便管理和識別;第二,對產品質量較好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起了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增加了產銷量;第三,淘汰了明令禁止生產的不安全產品;第四,確保了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合格、穩定。
  綜上所述,煤礦井下用產品執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是一種符合我國國情,便于管理,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也是同國際先進國家的現行管理辦法相一致的。抓好安全標志工作,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對規范煤礦用產品的產銷秩序,對煤礦安全生產,對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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