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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關系到使用者人身安全與健康的產品,已普遍受到各國消費者組織和政府部門的關心和重視,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強制性的安全管理措施,其中特別是煤礦用產品的安全管理起步早、規定嚴。
美國是執行煤礦安全標志管理最早的國家,美國聯邦法規規定,對煤礦井下用的涉及礦工健康安全的產品,均需依據申請獲得由勞工署采礦安全健康監察局(MSHA)頒發的安全標志。這種聯邦法規強制執行的安全管理十分嚴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礦燈,即便獲得了美國保險局的UL標志,仍需通過MSHA的檢查頒發安全標志方可下井。由于管理嚴格,美國1996年煤礦的百萬噸死亡率就降到了0.03人。
在英國,由于井工開采量大,英國煤管局(NCB)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設備與材料管理得比美國更嚴,他們除了像MSHA一樣控制產品的安全性能以外,還規定了采煤機械整機的型式試驗與壽命試驗,凡未經英國煤炭研究院(MRDE)試驗認可,煤礦均不得采購。
在德國,煤礦用產品的安全性能,按照國家礦山管理局規定,在礦山管理局指定的測試機構進行試驗,測試結果送礦山管理局。根據1980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頒布的新《采礦法》規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不準下井使用。
加拿大對包括防爆電氣設備等煤礦用產品,由能源礦產部(EMR)頒發統一的安全標志。